中心对外学术交流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中心发展,促进中心的对外学术交流,依照教育部和江西省社联的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着重点扶持、优先发展、政策倾斜原则,中心独立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由中心主任负责统一安排经费的具体使用。
二、对外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中心专兼职人员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研讨会;
2. 派出中心研究人员到国内外学术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
3. 举办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
4. 邀请国内外专家进驻中心进行讲学研究。
三、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安排
1. 中心每年应选派2-3名研究人员到国内外名牌大学访问研究,人员选派应结合上年度中心业绩考核,择优选送;
2. 每年可接受2名以上国内外访问学者;
3.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应坚持以文赴会,凡无文章入选研讨会者,原则上不予资助。
四、中心研究人员应经过主任的批准后方可参加各种对外学术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