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平台)管理,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机构(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其建设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探索重大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的结合,支撑和培育重点优势学科,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凝聚、吸引、孵化杰出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科研机构(平台)建设应着力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建设主战场,围绕相关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应符合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总体布局和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坚持整合资源,交叉融合,发挥特色,重点发展新兴、交叉学科以及先建设后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目前我校科研机构(平台)现状,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平台)分为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三个层次,即:经教育部或其它部委、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社联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社科基地等省部级科研机构(平台);经江西省教育厅(或其它厅级部门)、九江市科技局(市发改委)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经九江学院批准建设的研究院(所)、中心等校级科研机构(平台),包括学校直属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和挂靠在学院由校院双重管理的非独立科研机构(平台)。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全校科研机构(平台)发展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立项、审核建设配套经费、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学校科研处是科研机构(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科研机构(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对科研机构(平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组织或支持科研机构(平台)开展学术活动等。
第七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围绕科研机构(平台)负责人的选拔与考核、人才引进、人员编制、人员聘用、岗位设置、资金投入、财务监管、人才培养指标、导师遴选、国际合作交流、建设用房、设备购置等方面,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平台)建设。
第八条挂靠学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机构(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省部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负责科研机构的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研究人员聘任、申报材料的组织和初审、运行管理、建设发展、年度考核、验收评估等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章筹建与立项
第九条国家级或省部级、市厅级科研机构(平台)的申报与立项按照国家、部委、省(厅)部门、市科技局及其它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校级科研机构(平台)筹建的必备条件:
(一)研究方向。具有2-3个明确的研究方向,且不与已有的同级别科研机构(平台)的主要研究方向重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特色。
(二)研究基础。在研究方向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敢于创新的核心研究群体。校级直属独立建制科研机构的固定科研人员(独立编制人员)数不少于6人;挂靠在学院由校院双重管理的非独立科研机构(平台),固定科研人员(人事关系在挂靠学院的正式编制人员)数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科研人员不能在同一挂靠学院的同级别科研机构中重复出现;具有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的能力,有较为稳定、充足的科研经费来源。
(三)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科技服务方面,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目标、发展举措和考核指标。
(四)运行管理。具有管理能力强的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第一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科研机构第一负责人;围绕科研机构(平台)运行管理要素,在人员聘用、资源调配、经费使用、团队考核、成果分配、开放共享等方面,具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条件保障。保证在科研用房、实验条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校级科研机构(平台)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拟申请挂靠在学院由校院双重管理的非独立科研机构(平台),由负责人及其团队申请、挂靠学院初审和论证,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处;拟申请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审批,在学校下达批复文件后,报送学校科研处备案。
(二)与外单位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以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进行立项建设。
第四章支持与建设
第十二条设立科研机构(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用于维持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仪器维修维护、校内外专家评审费用、学术交流等;设立科研机构开放研究基金,用于设置开放课题,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开放基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当年总预算的30%。开放基金和建设运行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审核。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今后在学校设备预算中设立科研机构建设基础设施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软件及其维护等,其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
第十三条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社科基地)发布的开放基金项目认定为省级科研项目;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社科基地)发布的开放基金项目认定为市厅级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平台)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短期聘用和长期聘用相结合”的人才机制,流动兼职人员不纳入岗位总量限制。鼓励学校正式编制的科研岗人员以聘用制形式加入科研机构创新团队。原则上,兼职人员最多允许在两个科研机构兼职,且不能在依托单一学科的同级别的科研机构重复出现。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具体情况,实行学校直管或学校为主依托二级单位的管理方式;非独立建制挂靠在学院的江西省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平台)由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十六条科研机构(平台)实行由科研机构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不超过2名。
(一)主要职责。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聘任科研人员;负责科研机构(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筹集科研经费;向上级部门、学校科研机构管理委员会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任职条件。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能紧跟和把握国际前沿学科和技术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学术影响力,有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经历;具有团队领导协调沟通能力,能发挥引领和带头作用。
(三)任免程序。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平台)原则上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平台)主任由学校党委命任。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平台)设立学术(技术)委员会,作为科研机构(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机构(平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科研机构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基金项目。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其中本校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挂靠学院或独立科研机构(平台)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因科研工作需要而调整固定或兼职人员,应提出调整申请,报送学校科研处审批和备案。
第十九条科研机构(平台)要根据需要设置开放课题基金、访问学者基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开放课题的设置必须与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相一致,具有良好的前期研究积累,由科研机构(平台)学术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科研机构(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应标注本科研机构(平台)名称;校内正式编制的兼职人员在本科研机构(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本科研机构(平台)名称。各科研机构(平台)应编制好规范统一对外的研究机构(平台)中英文名称,并提交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科研机构(平台)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涉密和功能特殊设备除外)网络信息开放共享服务科研机构,建立面向校内外开放运行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管理机制;要加强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二条二级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依托我校的科研机构(平台)进行调整、重组等工作。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科研机构(平台)的运行状况,调整校级科研机构(平台)的布局,对其进行充实、重组或撤消。对已升级为省部级或国家级的科研机构(平台),按升级后的科研机构(平台)建设,对升级前的科研机构(平台)只保留牌子,不做实质性运行的单位。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科研机构(平台)建设期间,科研机构(平台)负责人应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并以书面形式汇报工作进展。省级、校级科研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进行本年度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学校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科研机构进行中期考核和建设周期的成果验收。中期考核每2年一次,学校验收的建设周期以四年为一个周期,省厅管理部门的验收考核时间以省厅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对于处于建设期内的科研机构(平台),科研处根据年度工作总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科研机构(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合理配置后续可用科技资源的依据;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平台)暂停后续运行经费划拨。对于建设周期验收不合格科研机构(平台)取消下一轮建设周期的运行经费和开放基金经费,连续2轮建设周期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平台),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撤销该科研机构(平台)。对于考核优秀的科研机构(平台)适当给予经费奖励。
第二十五条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在对学院进行年度科研目标任务考核时,对兼职于科研机构(平台)的学校正式编制人员,产出的科研成果全额纳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计算;在对科研机构(平台)进行考核评估时,对兼职于不同科研机构的学校正式编制人员,产出的科研成果按成果标注纳入其兼职科研机构(平台)计算,若同时标注了不同科研机构(平台),应尊重本人意愿按比例纳入其兼职科研机构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办法不符,以上级主管部门的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的科研机构(平台)考核评估细则另行附件制定。
第二十八条二级学院自主建设的院级科研机构(平台)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其管理办法由学院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